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賴渝姍 即采雨企業行
被 告 菊仟代專業制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25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24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