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77號
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7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