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23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參小包(合計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捌壹公克)、安非他命貳小包(含袋重各為零點三、零點肆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均係毒品,查獲之煙毒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參小包(合計淨重0‧四公克、包裝重0‧八一公克)係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調科壹字第200006295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憑,另扣案之晶體狀毒品二小包,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亦據警察於查獲後警詢時,初步檢驗明確,有「初步檢驗報告單」一份在警卷止憑。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告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