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348號債權人管致中債務人 黃清南 債務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代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清南、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清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系爭債權之證明文件。
四、請求之利息如無約定,不得超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提出利息請求之依據及其換算為年息之百分比為何。。
五、請提供聯絡電話。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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