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963號債權人 劉銀堆 債務人 張賀賀 即如一企業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賀賀即如一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張賀賀即如一企業行營業資料,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第三人 邱圓淳 於張賀賀即如一企業行處,受有勞務報酬之證明,並提出每月報酬為36,000元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