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消債清字第十二號債務人 陳怡容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八十二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件:
說明債務人所有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取得
原因、現值、土地轉讓所須繳納之稅額及目前使用現況,並提出相關證明及該土地之登記謄本。
提出債務人設於臺北大同郵局帳戶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須補登至陳報之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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