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0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錦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明松 間因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