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永久使用權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06號原告港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岳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 律師被告 楊義林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永久使用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對於下列不爭執事項表示意見:㈠被告自81年5月2日至96年7月15日擔任原告公司總經理,
並自84年11月26日起同時擔任原告公司董事長(見本院卷一第21頁至第24頁、第221頁、第222頁)。
㈡原告於97年7月2日以港實函字第7號函催告被告返還原告公司登記於被告名下之財產(見本院卷一第55頁)。
㈢原告主張福座公司銷售之骨灰塔位編號026236號北海福座
永久使用權狀為其所有,被告及訴外人 孫蘭芬 間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被告應將該權狀返還予原告,經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19345號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491號判決認定孫蘭芬應該將該權狀返還予原告,被告應將該權狀向原告辦理權利移轉登記予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又孫蘭芬曾請求原告移轉辦理登記,經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38035號判決勝訴,原告提起上訴,經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78號判決原判決廢棄,孫蘭芬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見本院卷一第58頁至第84頁)。
㈣原告於97年8月14日就被告侵占骨灰塔位永久使用權提出
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13921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63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61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見本院卷一第86頁至第124頁)。
㈤原告就被告侵占4084筆骨灰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提出刑事告
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19871號、19872號為不起訴處分,經原告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行偵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續一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見本院卷一第245頁至第247頁、本院卷六第165頁至第172頁)。
三、原告應將提供之電腦檔案證據依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永久使用權狀編號分類(即將電腦資料依附表編號分類)。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