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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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340號聲請人余見安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 余子斌 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