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文全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5、589、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一年度易字第二九三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韓文全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民國102年4月25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同日裁定之。
三、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本院認不宜適用簡式程序,應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楊忠霖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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