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倍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祈盛 上訴人即原告萬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祈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幣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提上訴狀影本1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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