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消債清字第十二號債務人 陳怡容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八十二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件:
提出債務人之民國一百零一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說明債務人於金融機構是否有存款帳戶?並請提出其存款
帳戶之存摺封面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須補登至陳報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