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72號原告 劉林春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複代理人 連憶婷 律師被告 王宗前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體特定訴之聲明第一項「韓國進口布」。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