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87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高秉宏
選任辯護人 潘俊廷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彥勛
選任辯護人 段思妤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凱恩
選任辯護人 呂浩瑋 律師
上訴人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 律師
陳少璿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蘇宏毅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宇軒
選任辯護人 凃逸奇 律師
被告 翁祥鈞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4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923號、112年度偵字第22089、24219、38567號、113年度偵字第2990號),提起上訴,復經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高秉宏有罪部分,吳彥勛之科刑部分,林凱恩之科刑部分, 張宸瑋 附表一編號49、61至73有罪及沒收部分、附表一編號7至18之科刑部分,蘇宏毅之科刑部分,鄭宇軒有罪部分,均撤銷。
高秉宏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吳彥勛有罪部分,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至18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凱恩有罪部分,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至18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宸瑋犯如附表一編號49、61至7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9、61至7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又附表一編號7至18有罪部分,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至18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扣案桌上型電腦壹組(含主機壹台、螢幕貳台、滑鼠壹個、線材壹捆、鍵盤壹個)、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晶片卡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蘇宏毅有罪部分,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4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鄭宇軒犯如附表一編號1、2、5至8、11至17、20、21、23、25、29至31、37至40、42、50、55、59、64、65、67、68、71、7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5至8、11至17、20、21、23、25、29至31、37至40、42、50、55、59、64、65、67、68、71、74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鄭宇軒被訴附表一編號47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翁祥鈞、吳彥勛、林凱恩、張宸瑋無罪部分)。
犯罪事實
高秉宏自民國110年2月前某日起,翁祥鈞自110年5月間某日起,吳彥勛、林凱恩自110年8月間某日起,張宸瑋(原名 張仁豪 )自110年6月間某日起,蘇宏毅自110年8月前某日起,鄭宇軒自109年底某日起,陸續加入 張敦 幃、 翁治豪 、 王鵬翔 、 曾鈞堂 (均另偵查、審理)等人所屬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 張敦幃 、高秉宏先後承租桃園市○○區○○○街000號8樓(下稱○○○街址)、桃園市○○區○○○路○段00號3樓(下稱○○○路址)作為話務機房,鄭宇軒設立華威企業社向不知情之第三方支付業者 台灣 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申請代收服務,綁定華威企業社開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為實體撥款帳戶,並擔任提款車手,蘇宏毅為收水人員,而以萬事達公司生成超商繳費代碼、虛擬帳戶(即附表二帳戶①)或附表二帳戶②至所示人頭帳戶收受詐欺款項,翁祥鈞、吳彥勛、林凱恩、張宸瑋、曾鈞堂依高秉宏指示在機房從事詐騙話務,透過虛設之「 速利豐 」、「安達」、「 富拓 」、「幣托」等投資網站,以社群軟體對公眾散布不實投資訊息,向不特定人詐取財物,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於虛設之投資網站註冊帳號,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各該人頭帳戶,或使用繳費代碼至便利商店繳款,經萬事達公司將虛擬帳戶收入款項轉入台新銀行帳戶(除附表一編號2、55、64業經圈存外),再由鄭宇軒自台新銀行帳戶提款交由王鵬翔繳回,附表一編號1、2、4部分由蘇宏毅依翁治豪指示轉匯第二、三層帳戶,其餘人頭帳戶由不詳車手提領、轉匯,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妨礙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謂:「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應以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本件被告吳彥勛、林凱恩、蘇宏毅、張宸瑋(附表一編號7至18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上訴(本院卷㈠第344頁、本院卷㈡第29、308、314頁),依前揭說明,關於被告吳彥勛、林凱恩、蘇宏毅、張宸瑋(附表一編號7至18)有罪部分,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原審判決就被告吳彥勛、林凱恩、蘇宏毅、張宸瑋此部分認定犯罪事實、罪名,及被告吳彥勛、林凱恩沒收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本院審查原判決此部分量刑是否妥適,作為量刑依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罪名,均依第一審判決之認定及記載。至被告張宸瑋就原判決有罪之附表一編號49、61至73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原判決關於被告張宸瑋沒收犯罪所得及扣案物品部分,仍為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00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96年度台上字第568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之反對詰問權,雖屬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容任意剝奪。但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公判庭當面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之權利,應認被告具有處分權,非不得由被告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7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翁祥鈞、吳彥勛、林凱恩、曾鈞堂於偵查中之陳述,皆為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罪處罰等相關規定,分別具結後所為之證詞,且無證據顯示係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被告高秉宏及辯護人雖爭執其證據能力,然未釋明各該證人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原審、本院審理時傳喚翁祥鈞、吳彥勛、林凱恩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保障被告高秉宏之對質詰問權,曾鈞堂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復經被告高秉宏及辯護人捨棄傳喚,應認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揆諸上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認前揭證人於偵查中具結所為證述,均有證據能力。至證人翁祥鈞、吳彥勛、林凱恩於原審審理時經具結之證述,並非審判外陳述,被告高秉宏及辯護人爭執此部分證據能力,於法無據。
㈡其餘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高秉宏、張宸瑋、鄭宇軒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㈠第351至361頁、本院卷㈡第297至307頁、本院卷㈢第32至42、109至119頁),復經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被告高秉宏附表一編號1至73【除編號31②、38①、40②③⑤、47①、54①、71①③⑦】,被告張宸瑋附表一編號49、61至73部分【除編號71①③⑦】,被告鄭宇軒附表一編號1、2、5至8、11至17、20、21、23、25、29、30、31①、37、38②至⑤、39、40①④、42、50、55、59、64、65、67、68、71②④⑤⑥、74部分):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高秉宏於警詢、偵查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923號偵查卷宗【下稱21923偵卷,以下偵查卷宗代稱均同】第101至113、269至272頁),被告張宸瑋於偵查、原審審理時(24219偵卷㈠第91至97頁、原審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8號刑事卷宗【下稱原審卷】㈡第9頁、原審卷㈢第114頁),被告鄭宇軒於本院審理時(本院卷㈢第48、50頁)坦承不諱,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4219偵卷㈡第7至27頁)、華威企業社基本資料、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24219偵卷㈢第39、41頁、原審卷㈠第185至187頁)、超商代碼資料、虛擬帳號轉帳資料(22089偵卷第41至49頁)、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登入歷程(22089偵卷第179至198、199至20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現場數位蒐證照片(含「速利豐」網頁資料、後台管理系統、客戶清冊、客服頁面等,24219偵卷㈠第125至144頁、24219偵卷㈡第187至189、207至212頁)、教戰手冊、話術範本(24219偵卷㈡第193至206頁)、TELEGRAM群組「 法老 王」傳送管理面版網址及帳號密碼(24219偵卷㈡第213頁)、「拿尻來補」群組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㈡第214至215、219、221、222頁)、「超法廣告花費報帳」群組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㈡第216頁)、「牛賺錢」群組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㈡第217頁)、「安達」、「富拓」、「幣托」投資平台網路節點分析(24219偵卷㈠第157至174頁)、○○○路址租賃契約(24219偵卷㈠第175至185頁)、○○○街址網路申裝資料(24219偵卷㈠第187頁)、「安達」投資平台網頁資料(6188他卷第25至28頁)附卷可資佐證。而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分別透過虛設之「速利豐」、「安達」、「富拓」、「幣托」或其他博弈投資平台投注金錢,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各該虛擬帳戶、人頭帳戶,或以繳費代碼至便利商店繳款之事實,則據證人即各該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綦詳(卷頁詳見附表一),且有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附表一證據清單欄所列證據在卷足稽。以上俱徵被告高秉宏、張宸瑋、鄭宇軒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
㈡被告高秉宏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否認犯行,辯稱:被告高秉宏僅有張敦幃之聯絡方式,與其他涉案人員不曾通聯,亦未進出○○○街址,承租○○○路址係為自己居住使用,因積欠張敦幃債務,始將之提供張敦幃抵債,並即遷居新北市○○區、桃園市○○區等處,實未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乃張敦幃允以免除債務、安家費用,始為其頂替本案犯行云云。然查:
⒈被告高秉宏於110年10月18日警詢時供稱:我之前在臉書工作交流粉絲團看到賺錢的管道,跟一位陳什麼美的人(下稱陳○美)聯繫,他給我一個網址,教我使用交友軟體及話術吸引他人投資,「幣托」、「速利豐」等都是陳○美提供的假投資平台,他把連結給我,點進去有很多版型樣式可以選用,名稱會變動,我提供GMAIL給陳○美申請後台帳號、密碼,但我只有登入查看的權限,無法操作,當有客戶入金時,我會在群組回報,就會有人去更改儲值紀錄,我請張敦幃幫我承租○○○街址及申辦網路作為機房,後來房東反應抽菸問題,張敦幃也不想繼續幫我租了,我就自己承租○○○路址、申請網路作為機房,由我出資購買所需設備、分配工作、發放薪資,薪資是用薪水袋給現金,我的成本大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刊登廣告的費用也是我先墊;我們的教戰手冊、話術範本都是陳○美提供的,我和機房成員一起照上面的步驟,用交友軟體探探、IG等吸引客戶投資、回答問題、指導入金,我沒有發放客戶聯絡資料給員工,我們刊登的廣告本身有LINE連結,由客戶自行點選加LINE跟我們聯繫,陳○美有把我拉進一個飛機群組,客戶入帳後,由我回報,「牛賺錢」就是通報業績的群組,我有問陳○美如果客戶要求出帳應如何處理,他說我們沒有錢,所以不會出帳;本案我是賺取代理金,陳○美說我的獲利是詐騙所得70%其中的30%,月結方式支付,但這中間我只領過一次,陳○美於110年8月間在桃園區某處全家便利商店,把錢放在一個地方並且拍照,我再過去拿,金額大約1萬多元;我是用 王八機 或張敦幃的手機在臉書、IG刊登廣告招募員工,比較熟的員工只有翁祥鈞、「阿蛋」,TELERGAM群組裡面「 法老王 」、「阿幃」、「幃」等暱稱都是我,但不是只有我使用,大家的名稱會換來換去,我叫他們一個禮拜換一次,因為我們是做不正當的事,機房沒有誰在管理,我叫成員自己處理然後回我當天的帳;24219偵卷㈠第99至102頁其中圖三是客服系統,圖五是後台,客戶入金方式有匯款、列印超商IBON等,由客戶自行輸入金額及選擇轉帳銀行,送出後,系統會跳轉顯示帳號、代碼,如果有客戶報警或帳戶遭警示,陳○美會提醒我們,24219偵卷㈠圖十是我用「法老王」暱稱發送遠端VPN,陳○美說這樣比較安全,讓我測試連線,同卷圖二十、二十一銀行入帳擷圖是用「小畫家」製作的,用來騙客戶;「拿尻來補」群組中「法老王」可能是我,我們的工作手機TELEGRAM帳號是共用的,業績報表中「阿幃」是我,「 阿翔 」是翁祥鈞,他欠我最多錢,「阿堂」是曾鈞堂,「牛賺錢plus」群組中「世界」是我們共用的工作手機TELEGRAM帳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等語(21923偵卷第101至113頁),於112年5月31日檢察官訊問時仍為相同陳述(21923偵卷第269至272頁),若非親身經歷,殊難想像得以詳盡陳述如上。
⒉證人翁祥鈞於111年12月6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原本就認識高秉宏,本案是他找我參加詐騙集團,○○○路址由高秉宏負責,我跟其他人住在機房內,那邊是我們的宿舍,張宸瑋是我介紹加入,我們的業績報表上「法老王」就是高秉宏,我有跟他確認過,「幃」也是他,高秉宏有很多暱稱,他會混用大家的名字,沒有固定的帳號,我擔任詐欺機房客服人員,高秉宏直接教我怎麼講,他教我就會了,沒有使用教戰手冊,我只負責收錢,業績我不會算,都是高秉宏算給我,我們在群組回報今天騙了幾個人,高秉宏會有紀錄,然後就算給我,我直接跟他領現金,我不認識張敦幃,也沒有跟他聯絡過,他很少出現,他來機房都是找高秉宏等語(21923偵卷第130至132頁),並於原審審理時具結確認上情無誤(原審卷㈢第26至29頁)。
⒊證人林凱恩於110年9月3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從110年8月開始在○○○路址工作,我是在網路上看到徵才廣告,上面有寫要找誰,名字就是高秉宏,我的工作是製作文宣、假對話,像是「跟上姐姐賺錢、賺到什麼錢、買什麼東西」之類的,目的是騙人,這是高秉宏叫我做的,我做完要交給高秉宏,做的不好他會退回叫我重做,我沒見過張敦幃,我不知道「法老王」是誰等語(31378偵卷㈢第143至146頁),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確認上情無誤(原審卷㈢第33至35頁),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我不認識高秉宏,但我見過他,我第一次去機房就是高秉宏載我過去的,當時我透過網路應徵,對方叫我在某處等,高秉宏就來載我去機房,我在○○○路址見過吳彥勛、張宸瑋、曾鈞堂、翁祥鈞,我去機房是去做詐欺的等語(本院卷㈡第165至167頁)。
⒋證人吳彥勛於111年12月6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在IG看到徵才廣告,跟老闆高秉宏聯繫,然後就去○○○路址工作,我使用高秉宏辦給我的飛機帳號聯絡,我負責在臉書發廣告,高秉宏教我怎麼做,我做好都會先經過高秉宏才發出去,我除了底薪之外,每則廣告報酬另計,高秉宏會算我發了幾篇廣告,我也會跟高秉宏說,業績報表上「法老王」就是高秉宏,我有跟「法老王」聯繫過,高秉宏自己說他就是「法老王」,我不知道「幃」是誰,我們住在○○○路址,高秉宏會幫我們買飯,有時候是張敦幃買過來,但我不認識張敦幃,也沒跟他講過話,○○○路址的機房成員有高秉宏、翁祥鈞、曾鈞堂、張宸瑋,林凱恩比我晚加入,我不知道張敦幃曉不曉得我們在做詐騙等語(21923偵卷第132至134頁),並於原審審理時具結確認上情無誤(原審卷㈢第30至32頁)。
⒌被告高秉宏就其加入本案網路投資詐欺平台之緣由、取得虛設投資平台管道、操作模式、招募員工、回報金流、避險措施等具體細節,均能詳為陳述,與證人翁祥鈞、林凱恩、吳彥勛 前開 證詞互核大致相符,自堪採信為真,一併斟酌被告鄭宇軒於109年底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以華威企業社申辦第三方支付做為收取詐騙款項之工具,其介紹人 蔡季仲 循相同模式設立寶誠企業社與萬事達公司簽訂金流服務合約,被告高秉宏即為連帶保證人,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存卷為憑(22089偵卷第179至198頁),可見被告高秉宏早已涉入,非僅單純將所承租○○○路址提供張敦幃使用,其為○○○街址、○○○路址話務機房主事人員,至臻灼然,此與被告高秉宏實際居所無關,被告高秉宏以其早已遷居新北市○○區○○○街000號、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等處,執為抗辯,並聲請調取轄區派出所查訪紀錄,實無調查之必要。至被告高秉宏於警詢之初雖稱:○○○街址、○○○路址是在代理賭博現金版,然同時說明:「幣托」、「速利豐」假投資平台跟我說的現金版是同一件事等語,而本件附表一編號74所示被害人 王贊 發即是遭王鵬翔、鄭宇軒所屬詐欺集團詐騙,透過博弈網站入金,其操作模式實與本案假投資平台詐騙手法無異(1297他卷第37至38頁、1313他卷第118至119頁),此情即與被告高秉宏前開所稱:陳○美提供的假投資平台連結點進去有很多版型樣式一節,不謀而合,由此適足證明被告高秉宏對於所屬詐欺集團詐取財物模式不限於「投資」平台,有所認識,益徵其涉入之深。
⒍被告高秉宏雖以其係因張敦幃允以免除債務、安家費用,始頂替本案犯行云云置辯。然觀被告所提與「 青蓮 居士」之對話紀錄及本院勘驗被告高秉宏另案查扣手機中與「海倫仙度絲」之對話紀錄(本院卷㈡第45至47、333至349頁),被告高秉宏與其主張為張敦幃之人間雖有開庭、付款、加菜金、照顧女友之議,然該人於被告高秉宏稱:「詐騙集團是你」時,明確表示:「別講的你沒做錯任何事你決定要魚死網破大家……」,可知被告高秉宏並非全然無關、純為張敦幃頂罪,觀諸被告高秉宏就本案詐欺集團運作模式瞭若指掌,其本人即為詐欺集團之一員,其與張敦幃間交換條件,不過是「不指認」張敦幃為共同正犯而已。至證人張宸瑋於111年11月8日偵查中雖證稱:○○○路址負責人是張敦幃,「法老王」、「幃」都是他,張敦幃要我們把責任都推給高秉宏,我沒有見過高秉宏,只知道有這個人等語(21923偵卷第119至121頁),然其所稱「張敦幃叫我、翁祥鈞、曾鈞堂、林凱恩、吳彥勛把事情全部推給高秉宏」一情,經證人翁祥鈞、林凱恩、吳彥勛一致否認如前,證人曾鈞堂於110年9月3日偵查中則具結證稱:我於110年8月2日進公司,用LINE介紹民眾「速利豐」投資平台,那個LINE帳號是我到公司的時候,「法老」給我使用的,「法老」用電話教我怎麼講,我把「法老」教的內容打成逐字稿,有客戶LINE我時,我就照這些內容跟他講,公司主管有「法老」、「小胖」等語(31378偵卷㈠第327至334頁),並未於被告高秉宏或張敦幃間指認其一,證人張宸瑋此部分所述,難認符實。況本案詐欺集團上層人員未必僅有一人,其等交互使用「法老王」、「超夢」、「小胖」等暱稱,採多人分飾多角模式降低風險,並不違常,則張宸瑋認知「法老王」為張敦幃,翁祥鈞等人認知「法老王」為被告高秉宏,不生扞格,無從據此為有利被告高秉宏之認定。
㈢被告張宸瑋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參與附表一編號49、61至73所示犯行,辯稱:被告張宸瑋係於110年7月底應徵在○○○路址工作,附表一編號49、61至73部分與被告張宸瑋無關云云。然查,被告張宸瑋於110年10月19日、111年11月8日檢察官訊問時坦承:我之前說110年8月初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是不實在的,我於110年4月間因為疫情失業,我知道翁祥鈞在做這種工作,我請他讓我過去,110年6月中翁祥鈞帶張敦幃來我家樓下面試我,我們的機房原先是在○○○街址,我不知道承租人是誰,我們把業績上傳到群組,每個月依照報表領取報酬,我於110年7月的業績是20萬元,領了3萬1000元,8月業績23萬元,應該可以領5萬元,但還沒有領到等語(24219偵卷㈠第91至97頁、21923偵卷第119至121頁),於原審審理時坦承:我跟翁祥鈞一樣,我參與「速利豐」跟「幣托」等語(原審卷㈢第114頁),於本院審理時仍坦承參與○○○街、○○○路二址機房工作,雖不知搬遷原因,但任職期間並未中斷之事實(本院卷㈡第159至164頁)。且被告張宸瑋自承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從事製作廣告貼文工作(31378偵卷㈡第85至88頁),與卷附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超法廣告花費報帳」擷圖對照以觀(24219偵卷㈠第139頁),其機房計算110年6月18日廣告總花費,確即包含「祥:12542」、「豪:7451」,並經證人翁祥鈞於110年9月3日警詢時指認「祥」為其本人、「豪」為張仁豪(即被告張宸瑋)無誤(24219偵卷㈡第33至43頁),又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拿尻來補」群組中,「8/1業績回報」有「 阿祥 :18487幣托」、「 小豪 :3000幣托」,「8/11業績回報」有「小豪:速利豐1000+幣托7500=8500」、「阿祥:幣托18500」等紀錄(24219偵卷㈠第139、140頁),佐以被告張宸瑋於110年6月間既已通過面試,衡情應無延宕月餘始行就職之可能。由以上事證相互勾稽,堪認被告張宸瑋於110年6月間即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使用「速利豐」、「幣托」投資平台詐取金錢,其參與附表一編號49、61至73所示「幣托」投資平台詐欺部分,足堪認定。
㈣附表一編號21部分,被害人游安語遭詐騙,使用超商代碼繳費入金共5萬元雖未留存單據,然依游安語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顯示(24219偵卷㈤第219頁),其繳費代碼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筆款項2萬元、2萬元、1萬元業經該集團成員確認無誤,進而佯稱將安排出金;附表一編號40部分,被害人 李俊育 遭詐騙,使用超商代碼繳費入金6萬2402元雖未留存單據,然依李俊育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顯示(24219偵卷㈤第375至376頁),其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筆款項2萬元、2萬元、2萬元、2402元業經該集團成員查收,確認繳交「會金」無誤;附表一編號68部分,被害人 王俞翔 遭詐騙,使用超商代碼繳費入金1000元雖未留存單據,然依王俞翔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顯示(24219偵卷㈤第629頁),該集團成員傳送超商繳費代碼之入金金額1000元確經查核入帳,進而介紹投資方式;另附表一編號42部分,被害人 郭俊佑 取得萬事達公司依其與華威企業社金流服務合約自動生成之代收虛擬帳號(附表二帳戶①-9),雖未匯付款項,但仍就同一詐騙行為將3萬210元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附表二帳戶㉔),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被告鄭宇軒就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既遂犯行,仍應同負其責。附表一編號2、64部分,被害人 蔡依芳 、 江驊欣 遭詐騙匯款至萬事達公司依其與華威企業社金流服務合約自動生成之代收虛擬帳號(附表二帳戶①-1、帳戶①-22),其款項雖經圈存,尚未轉入台新銀行帳戶,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3日(112)萬字第084號函佐卷可供參憑(原審卷㈢第141至149頁),但其二人因同一詐騙行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附表二帳戶④、帳戶㊾、帳戶㊿、帳戶)部分,均經轉匯或提領,而生金流斷點,各該特定犯罪所得業經隱匿,妨礙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被告鄭宇軒就此部分洗錢既遂犯行,亦應同負其責。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高秉宏、張宸瑋、鄭宇軒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高秉宏、張宸瑋、鄭宇軒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復將原第14條規定移列第19條,修正前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第19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另將第16條第2項規定移列第23條第3項,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綜合比較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後關於洗錢行為之定義及處罰,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高秉宏、張宸瑋、鄭宇軒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之規定。
三、論罪:
㈠核被告高秉宏就附表一編號1至54、56至73(除編號31②、38①、40②③⑤、47①、54①、71①③⑦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各七十二罪),其就附表一編號5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各一罪);被告張宸瑋就附表一編號49、61至73所為(除編號71①③⑦外),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各十四罪);被告鄭宇軒就附表一編號1、2、5至8、11至17、20、21、23、25、29、30、31①、37、38②至⑤、39、40①④、42、50、59、64、65、67、68、71②④⑤⑥、7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各三十三罪),其就附表一編號5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各一罪)。
㈡被告高秉宏、張宸瑋、鄭宇軒就各次參與部分,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㈢附表一編號55部分,被害人 陳思 為遭詐騙,匯款至萬事達公司依其與華威企業社金流服務合約自動生成之代收虛擬帳號(附表二帳戶①-16),其款項業經圈存,尚未匯入台新銀行帳戶,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3日(112)萬字第084號函可參(原審卷㈢第141至149頁),被告高秉宏、鄭宇軒以該帳戶收受詐騙款項著手洗錢犯罪,未生金流斷點,此部分洗錢犯行應屬未遂。
㈣被告高秉宏、張宸瑋、鄭宇軒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767號移送併案意旨所指,與經起訴之附表一編號67、71部分為同一事實,應併予審理。
四、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等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891號令公布施行,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查:
⒈被告吳彥勛、林凱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張宸瑋就附表一編號7至18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被告吳彥勛:24219偵卷㈡第89至99頁、31378偵卷㈡第263至266頁、21923偵卷第132至134頁、原審卷㈡第9頁、原審卷㈢第114頁、本院卷㈠第349頁、本院卷㈡第314頁,被告林凱恩:24219偵卷㈡第125至136頁、31378偵卷㈢第143至146頁、31378偵卷㈣第61至63頁、原審卷㈡第284頁、原審卷㈢第114頁、本院卷㈠第349至350頁、本院卷㈡第314頁,被告張宸瑋:24219偵卷㈠第91至97頁、21923偵卷第119至121頁、原審卷㈢第114頁、本院卷㈠第350頁、本院卷㈡第314頁),此部分被告吳彥勛、林凱恩、張宸瑋僅就原審量刑提起上訴,依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吳彥勛、林凱恩並無犯罪所得,而被告張宸瑋之犯罪所得為3萬元,然其與被害人張 晉維 、 郭心瑀 、 莊椀喻 、 邱雅莉 、 高瑜 君、王 韋翔 、 張曉雯 、 陳春隆 達成和解,賠付款項已逾其犯罪所得(詳後述),應認已自動繳交,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高秉宏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否認犯罪,被告張宸瑋於本院審理時否認附表一編號49、61至73所示犯行,被告蘇宏毅於警詢、偵查中以其僅是協助翁治豪從事虛擬貨幣買賣否認犯罪,被告鄭宇軒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否認加重詐欺犯行,自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科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⒈邇來詐欺犯罪甚囂塵上,詐騙手法層出不窮,被告高秉宏為○○○街、○○○路址話務機房管理人員,屬核心人物,其與吳彥勛、林凱恩、張宸瑋隱身機房,利用時下投資理財觀念盛行及網路之便利性,備有教戰手冊、詐騙話術,以虛偽網路投資平台誘使民眾入金,影響範圍至深且廣,被告鄭宇軒更設立商號,利用第三方代收服務促進金流、降低風險,其等運作模式具有相當規模,手法愈趨縝密,助長詐欺風氣,嚴重影響經濟秩序,危害金融安全與社會治安,犯罪情狀並非輕微,客觀上實無任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堪可憫恕之處,或有情輕法重之弊,自均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餘地。
⒉被告蘇宏毅於本案僅是依翁治豪指示轉匯人頭帳戶內款項,為涉險性之低階角色,其主觀惡性與涉案程度顯較輕微,縱科以加重詐欺罪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各減輕其刑。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
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高秉宏就附表一編號31②、38①、40②③⑤、47①、54①、71①③⑦部分,被告張宸瑋就附表一編號71①③⑦部分,被告鄭宇軒就附表一編號31②、38①、40②③⑤、71①③⑦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然依附表一編號31、38、40、47、54、71所示被害人 林怡瑄 、 許孟涵 、李俊育、 徐鈴閔 、 翁瑋晨 、 陳淩崴 於警詢時之證述(卷頁如附表一證據清單欄記載),其等並未指出於投資平台取得之超商繳費代碼,又無其他事證可供核實,無從逕認被告高秉宏、張宸瑋、鄭宇軒確有此部分犯行,原應為被告三人無罪之判決,然此部分與上開編號經起訴論罪部分為接續犯之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撤銷原判決之理由、科刑審酌事由及沒收:
㈠原審以被告高秉宏、吳彥勛、林凱恩、張宸瑋、蘇宏毅、鄭宇軒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
⒈原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修正或公布施行,原審未及比較適用;又被告吳彥勛於本院審理時與被害人 高瑜君 (本院卷㈡第105至106、173頁)、張曉雯(本院卷㈡第105至106、179頁)、邱雅莉(本院卷㈡第175頁)、 王韋翔 (本院卷㈡第177頁)、陳春隆(本院卷㈡第181頁)、郭心瑀(本院卷㈡第183頁)達成和解,被告林凱恩於本院審理時與被害人陳春隆(本院卷㈡第59、181頁)、高瑜君(本院卷㈡第105至106、173頁)、張曉雯(本院卷㈡第105至106、179頁)、邱雅莉(本院卷㈡第175頁)、王韋翔(本院卷㈡第177頁)、郭心瑀(本院卷㈡第183頁)達成和解,被告張宸瑋於本院審理時與被害人高瑜君(本院卷㈡第105至106、173頁)、張曉雯(本院卷㈡第105至106、179頁)、邱雅莉(本院卷㈡第175頁)、王韋翔(本院卷㈡第177頁)、陳春隆(本院卷㈡第181頁)、郭心瑀(本院卷㈡第183頁)達成和解,均為原審所不及審酌;至被告鄭宇軒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高瑜君(本院卷㈡第105至106、173頁)、張曉雯(本院卷㈡第105至106、179頁)、 鍾翰 (本院卷㈢第54-1頁)、陳春隆(本院卷㈡第181頁)達成和解,然原審就被告鄭宇軒部分已量處法定最低度刑,無從為更有利考量,併予敘明。
⒉附表一編號55部分,被害人 陳思為 遭詐騙匯款至附表二帳戶①-16,業經圈存,尚未轉匯台新銀行帳戶而生金流斷點,其洗錢犯行應屬未遂,原審就被告高秉宏、鄭宇軒此部分所涉洗錢犯行論以既遂罪名,容有未合。
⒊附表一編號31②、38①、40②③⑤、47①、54①、71①③⑦部分,除被害人證詞外並無其他證據可為補強,是否透過本案網路投資平台生成超商繳費代碼,其代碼是否生成、是否為華威企業社合約範圍、是否繳款等,均無從核實,原審就此部分為被告高秉宏、張宸瑋有罪之認定,難未妥適。
⒋被告蘇宏毅係受翁治豪請託轉匯人頭帳戶款項,依其主觀惡性與涉案情節,非無情輕法重之弊,原審未斟酌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另被告高秉宏各次犯行詐得款項明顯有別,原審未予區別,一概量處有期徒刑2年,對比所肇損害金額,其量刑亦屬過重,難謂罪責相當。
㈡從而,被告高秉宏上訴否認犯罪,被告張宸瑋上訴否認附表一編號49、61至73所示犯行,所為辯解均經指駁如前,洵屬無據,被告鄭宇軒上訴就附表一編號55部分指摘原審認事用法不當,暨被告吳彥勛、林凱恩、張宸瑋、蘇宏毅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為有理由,原審判決並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高秉宏有罪部分,被告吳彥勛之科刑部分,被告林凱恩之科刑部分,被告張宸瑋附表一編號7至18之科刑部分、附表一編號49、61至73有罪及沒收部分,被告蘇宏毅之科刑部分,被告鄭宇軒有罪部分(附表一編號47部分詳後述),均予撤銷改判。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高秉宏、吳彥勛、林凱恩、張宸瑋、蘇宏毅、鄭宇軒非無謀生能力,不思正道取財,竟參與詐欺集團從事機房、水房、車手工作,助長詐欺犯罪,危害社會治安,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非僅造成多名被害人財產損失,更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妨礙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嚴重妨害金融市場及民生經濟,應予非難,兼衡被告高秉宏、吳彥勛、林凱恩、張宸瑋、蘇宏毅、鄭宇軒之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智識程度、工作所得、經濟能力、扶養親屬之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㈡第315頁、本院卷㈢第49、126頁),及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所肇損害,考量被告高秉宏、吳彥勛、林凱恩、張宸瑋、蘇宏毅、鄭宇軒之犯罪分工、涉案情節,一併斟酌其等於偵查或審理時就洗錢罪自白者,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及被告高秉宏、鄭宇軒就附表一編號55部分所犯洗錢未遂罪符合刑法第25條第2項減刑規定,暨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與被害人和解狀況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至第七項(附表一本院主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資為懲儆。並斟酌被告高秉宏、吳彥勛、林凱恩、張宸瑋、蘇宏毅、鄭宇軒各次犯行,均係在特定時間內,利用同一工作機會,循相同模式反覆而為,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非鉅,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考量生命有限,刑罰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等人行為之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是就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暨被告等所犯各罪之罪質異同,及上開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衡酌被告高秉宏、吳彥勛、林凱恩、張宸瑋、蘇宏毅、鄭宇軒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至第七項所示。
㈣末查,依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吳彥勛、林凱恩、張宸瑋、蘇宏毅現均因另案受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執行中,與緩刑之要件不合,被告鄭宇軒則經本院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依其犯罪情節與所肇損害,仍有藉由刑之執行矯正偏差行為,維持法秩序平衡之必要,均無從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㈤沒收部分:
⒈被告高秉宏於警詢時供承於本案業已取得報酬約1萬元(24219偵卷㈠第37至49頁),為其犯罪所得,未據合法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張宸瑋於偵查中供承參與本案犯行獲利3萬元(21923偵卷第121頁),然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金額共計10萬1000元,已達剝奪犯罪所得之目的,如仍諭知沒收,容屬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至被告張宸瑋經查扣桌上型電腦1組(含主機1台、螢幕2台、滑鼠1個、線材1捆、鍵盤1個)、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晶片卡1枚,以上見24219偵卷㈡第17頁),係被告張宸瑋犯罪使用之物,此經被告張宸瑋於警詢時供述在卷(24219偵卷㈡第163至173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⒊被告鄭宇軒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因本案獲利32萬元(本院卷㈢第48頁),為其犯罪所得,然被告鄭宇軒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金額共計20萬9000元,於此範圍內,如仍諭知沒收,容屬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其餘未扣案犯罪所得11萬1000元,未據合法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翁祥鈞、張宸瑋就附表一編號19至48、50至60部分,被告吳彥勛、林凱恩就附表一編號19至73部分,被告鄭宇軒就附表一編號47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作為斷罪之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三、經查:
㈠被告吳彥勛、林凱恩於偵審程序始終供稱應徵本案詐欺集團,自110年8月起在○○○路址工作,迄為警查獲時止,未曾翻異(被告吳彥勛:24219偵卷㈡第89至99頁、31378偵卷㈡第263至266頁、31378偵卷㈣第51至53頁、21923偵卷第132至134頁、原審卷㈢第30至32頁,被告林凱恩:24219偵卷㈡第125至136頁、31378偵卷㈢第143至146頁、31378偵卷㈣第61至63頁、原審卷㈢第33至35頁),與卷附「拿尻來補」群組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㈡第214至215、219、221、222頁)、「超法廣告花費報帳」擷圖(24219偵卷㈡第216頁)、「牛賺錢」群組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㈡第217頁)相互對照,亦未見被告吳彥勛、林凱恩於110年8月前有何相關之對話或報帳紀錄,猶難認被告吳彥勛、林凱恩於110年8月前業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㈡被告翁祥鈞、張宸瑋於原審審理時明確主張在○○○街址、○○○路址所參與為「速利豐」、「幣托」投資平台詐欺工作(原審卷㈢第114頁),尤以被告翁祥鈞就所涉犯行,於警詢之初即詳為供述,對於員警提示之證物均具體說明,毫無推諉之情(24219偵卷㈡第33至43頁),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拿尻來補」群組中,「8/1業績回報」有「阿祥:18487幣托」、「小豪:3000幣托」,「8/11業績回報」有「小豪:速利豐1000+幣托7500=8500」、「阿祥:幣托18500」等紀錄對照以觀(24219偵卷㈠第139、140頁),被告翁祥鈞、張宸瑋確僅回報「速利豐」、「幣托」業績,未見「富拓」、「安達」在列,無從認定被告翁祥鈞、張宸瑋曾參與「富拓」、「安達」投資平台詐欺犯行。
㈢附表一編號47部分,被害人徐鈴閔於警詢時並未指出參與投資取得之超商繳費代碼(24219偵卷㈣第183至185頁),是除被害人徐鈴閔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證據可為補強,其是否透過本案網路投資平台生成超商繳費代碼,其代碼是否生成、是否為華威企業社合約範圍、是否繳款等,均無從核實,不得逕認被告鄭宇軒確有此部分犯行。
四、綜上,本案依卷存事證,尚不足使檢察官所指被告翁祥鈞、張宸瑋、吳彥勛、林凱恩、鄭宇軒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事實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翁祥鈞、張宸瑋、吳彥勛、林凱恩、鄭宇軒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
五、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就附表一編號47部分未予詳查,為被告鄭宇軒有罪之判決,容有未合,被告鄭宇軒就此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鄭宇軒附表一編號47部分,為被告鄭宇軒無罪之判決。
六、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㈠被告翁祥鈞、張宸瑋、吳彥勛、林凱恩上開部分,原審同此認定,以被告四人犯罪不能證明,諭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由本案網路節點分析可知「安達」、「幣托」、「富拓」等投資網站架構一致,為同一詐欺集團架設,僅是名稱更換,被告翁祥鈞自110年5月起加入本案詐欺機房,並指認機房工作人員有被告張宸瑋、林凱恩、吳彥勛,本案被害人中亦有於110年5、6月間透過「富拓」投資平台入金而遭詐騙者,足認被告吳彥勛、林凱恩確曾參與110年8月前之詐欺犯行,被告翁祥鈞、張宸瑋確曾參與「安達」、「富拓」投資平台之詐欺犯行。
㈢經查,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然而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仍須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始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被告翁祥鈞於110年9月3日警詢時固指認被告張宸瑋、林凱恩、吳彥勛為機房成員,然其前提為「目前只有桃園市○○區○○○路○段00號3樓這個據點,沒有其他的」、「(平常固定在此機房工作的成員有誰?)我本人、曾鈞堂、張仁豪、林凱恩、吳彥勛,以及高秉宏」、「每個人的工作都一樣……我們就會要求他們(被害人)註冊速利豐平台,再跟他們說這個平台是投資虛擬貨幣、外匯等投資,且保證獲利」(24219偵卷㈡第35至36頁),並供稱:「安達」投資平台只有高秉宏的層級才碰得到等語(24219偵卷㈡第39頁),檢察官徒以「安達」、「幣托」、「富拓」等投資網站為同一詐欺集團架設,及被告翁祥鈞前開指認,推論被告吳彥勛、林凱恩參與110年8月前詐欺犯行,及被告翁祥鈞、張宸瑋參與「安達」、「富拓」投資平台詐欺犯行,尚乏所據。本案既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翁祥鈞、張宸瑋、吳彥勛、林凱恩確有檢察官此部分所指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自不得認定被告等犯罪。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諭知被告翁祥鈞、張宸瑋、吳彥勛、林凱恩無罪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被告翁祥鈞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追加起訴,檢察官方勝詮提起上訴,檢察官侯靜雯、鍾曉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翁祥鈞、吳彥勛、林凱恩、張宸瑋無罪部分,檢察官上訴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被害人
投資網站
日期
付款方式
金額
第一層帳戶/萬事達公司繳費序號或代號
證據清單
原判決主文
本院主文/宣告刑
1
速利豐
①110/8/30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
00000000000000000
①黃怡嘉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5至8頁)
②黃怡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31378偵卷㈣第75至78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蘇宏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③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蘇宏毅處有期徒刑玖月。
③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8/31
網路轉帳
29280
帳戶②
③110/8/31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④110/8/31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⑤110/8/31
超商代碼繳費
8800
0000000000000000000
2
蔡喬安 (蔡依芳)
速利豐
①110/8/21
網路轉帳
5000(已圈存)
帳戶①-1
①蔡依芳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9至10頁)
②蔡依芳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31378偵卷㈣第85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蘇宏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③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蘇宏毅處有期徒刑捌月。
③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8/21
網路轉帳
6000
帳戶④
3
速利豐
110/8/21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
0000000P00000000
①吳心婷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7至19頁)
②對話紀錄、超商繳費單據(31378偵卷㈠第147至152頁、24219偵卷㈤第8至52頁)
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速利豐
①110/8/30
網路轉帳
2000
帳戶①-2
①王浩羽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1至15頁)
②王浩羽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31378偵卷㈣第99至100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蘇宏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蘇宏毅處有期徒刑玖月。
②110/8/30
網路轉帳
20000
帳戶③
5
速利豐
①110/8/30
超商代碼繳費
3000
0000000P00000000
①劉意慈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1至22頁)
②超商繳費單據、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56至61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8/30
超商代碼繳費
18200
0000000P00000000
GMPZ0000000000
6
速利豐
①110/8/12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
GMPZ0000000000
①林宗寶警詢陳述(21923偵卷第165至168、171至172頁)
② 萊爾富 超商繳款憑單、Life明細表、對話紀錄(21923偵卷第169、173至176、177至179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8/13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
GMPZ0000000000
③110/8/13
超商代碼繳費
15186
GMPZ0000000000
④110/8/14
超商代碼繳費
12810
GMPZ0000000000
⑤110/8/14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⑥110/8/14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⑦110/8/19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⑧110/8/22
超商代碼繳費
17000
0000000000000000000
7
速利豐
110/8/31
超商代碼繳費
1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P278208)
①翁芷葳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7至29頁)
②超商繳費單據、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102、104至118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吳彥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③林凱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④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吳彥勛處有期徒刑玖月。
③林凱恩處有期徒刑玖月。
④張宸瑋處有期徒刑玖月。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速利豐
①110/8/28
超商代碼繳費
5000
GMPZ0000000000
張晉維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31至32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吳彥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③林凱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④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吳彥勛處有期徒刑拾月。
③林凱恩處有期徒刑拾月。
④張宸瑋處有期徒刑拾月。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8/31
超商代碼繳費
11346
GMPZ0000000000
③110/9/2
超商代碼繳費
16129
GMPZ0000000000
④110/9/2
超商代碼繳費
16129
GMPZ0000000000
⑤110/9/2
超商代碼繳費
17000
GMPZ0000000000
9
郭心瑀
速利豐
①110/8/20
超商代碼繳費
1000
GMPZ0000000000
①郭心瑀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33至34頁)
②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127至138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吳彥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③林凱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④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吳彥勛處有期徒刑玖月。
③林凱恩處有期徒刑玖月。
④張宸瑋處有期徒刑玖月。
②110/8/21
超商代碼繳費
8000
GMPZ0000000000
10
莊椀喻
速利豐
①110/8/21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
GMPZ0000000000
莊椀喻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35至39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吳彥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③林凱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④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吳彥勛處有期徒刑拾月。
③林凱恩處有期徒刑拾月。
④張宸瑋處有期徒刑拾月。
②110/8/21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③110/8/21
超商代碼繳費
2188
GMPZ0000000000
④110/8/24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⑤110/8/24
超商代碼繳費
6584
GMPZ0000000000
11
邱雅莉
速利豐
110/8/22
超商代碼繳費
3000
GMPZ0000000000
①邱雅莉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41至42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吳彥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③林凱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④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吳彥勛處有期徒刑玖月。
③林凱恩處有期徒刑玖月。
④張宸瑋處有期徒刑玖月。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高瑜君
速利豐
①110/8/16
超商代碼繳費
11000
GMPZ0000000000
①高瑜君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43至45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吳彥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③林凱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④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吳彥勛處有期徒刑拾月。
③林凱恩處有期徒刑拾月。
④張宸瑋處有期徒刑拾月。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8/18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13
速利豐
110/8/21
超商代碼繳費
2000
GMPZ0000000000
①林安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47至50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吳彥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③林凱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④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吳彥勛處有期徒刑玖月。
③林凱恩處有期徒刑玖月。
④張宸瑋處有期徒刑玖月。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王韋翔
速利豐
①110/8/18
超商代碼繳費
1000
GMPZ0000000000
①王韋翔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51至53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吳彥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③林凱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④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吳彥勛處有期徒刑玖月。
③林凱恩處有期徒刑玖月。
④張宸瑋處有期徒刑玖月。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8/19
超商代碼繳費
7000(未繳費)
GMPZ0000000000
15
速利豐
③110/8/20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
GMPZ0000000000
①賴仲恩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55至57頁)
②對話紀錄、超商繳費單據(24219偵卷㈤第143至145、147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吳彥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③林凱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④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吳彥勛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③林凱恩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④張宸瑋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④110/8/20
超商代碼繳費
11089
GMPZ0000000000
⑤110/8/20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16
張曉雯
速利豐
①110/8/12
超商代碼繳費
5000
0000000P274570
①張曉雯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59至62頁)
②超商繳費單據、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151、153至157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吳彥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③林凱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④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吳彥勛處有期徒刑拾月。
③林凱恩處有期徒刑拾月。
④張宸瑋處有期徒刑拾月。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8/13
超商代碼繳費
16000
GMPZ0000000000(0000000P274706)
17
陳春隆
速利豐
①110/8/28
超商代碼繳費
1000
0000000P00000000
①陳春隆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63第64至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超商繳費單據、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169、170至179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吳彥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③林凱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④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吳彥勛處有期徒刑拾月。
③林凱恩處有期徒刑拾月。
④張宸瑋處有期徒刑拾月。
⑤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8/30
網路轉帳
10000
帳戶③
18
速利豐
110/8/12
超商代碼繳費
3000
GMPZ0000000000
①田瑋傑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65至67頁)
②超商繳費單據、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188、189至191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吳彥勛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③林凱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④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吳彥勛處有期徒刑玖月。
③林凱恩處有期徒刑玖月。
④張宸瑋處有期徒刑玖月。
19
安達
①110/4/24
超商代碼繳費
1500
GMPZ0000000000
①何禎庭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69至71頁)
②超商繳費單據、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200、201至205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110/4/26
超商代碼繳費
1000
0000000P00000000
③110/5/6
超商代碼繳費
6242
0000000P00000000
20
安達
110/5/10
超商代碼繳費
12145
GMPZ0000000000
①胡凱閎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73至76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游安語
安達
①110/4/11
網路轉帳
70000
帳戶⑤
①游安語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77至81頁)
②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217至227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4/12
網路轉帳
20000
帳戶⑥
③110/4/12
網路轉帳
150000
帳戶⑥
④110/4/12
網路轉帳
150000
帳戶⑦
⑤不詳
網路轉帳
100000
帳戶⑧
⑥110/4/10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⑦110/4/10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⑧110/4/10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
GMPZ0000000000
22
安達
①110/4/26
超商代碼繳費
3000
GMPZ0000000000
①陳振吉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83至85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110/4/26
超商代碼繳費
3121
GMPZ0000000000
23
安達
①110/4/18
網路轉帳
2000
帳戶①-3
①黃莉芸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87至89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4/19
網路轉帳
20000
帳戶⑨
24
安達
110/4/23
網路轉帳
22069
帳戶⑩
①林韋凱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91至92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安達
①110/4/19
超商代碼繳費
1000
GMPZ0000000000
①鄭文雄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93至96至頁)
②超商繳費單據(24219偵卷㈤第230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4/20
超商代碼繳費
4926
GMPZ0000000000
26
安達
①110/4/16
網路轉帳
2000
帳戶①-4
①陳柔安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97至98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0/4/16
網路轉帳
27000
帳戶⑪
③110/4/16
網路轉帳
3000
帳戶⑪
27
安達
①110/4/1
超商代碼繳費
3000
GMPZ0000000000
①陳靖怡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99至103頁)
②超商繳費單據(24219偵卷㈤第239至243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0/4/1
超商代碼繳費
16973
GMPZ0000000000
③110/4/5
超商代碼繳費
5973
GMPZ0000000000
④110/4/5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⑤110/4/7
超商代碼繳費
5000
GMPZ0000000000
28
張 云瑄
安達
①110/4/8
網路轉帳
10000
帳戶⑫
① 張云瑄 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05至109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0/4/8
網路轉帳
10000
帳戶⑫
③110/4/8
網路轉帳
10000
帳戶⑫
④110/4/7
網路轉帳
2000
帳戶①-5
29
周 奕彤
安達
110/4/6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①周奕彤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11至113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鍾翰
安達
①110/4/1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0000000P00000000
①鍾翰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15至117頁)
②超商繳費單據、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255、256至304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4/1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0000000P00000000
③110/4/1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0000000P00000000
④110/4/1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0000000P00000000
⑤110/4/1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0000000P00000000
⑥110/4/1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6540D7325A7868
⑦110/4/1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1490D3741A1384
31
林怡瑄
安達
①110/3/16
超商代碼繳費
1000
GMPZ0000000000
①林怡瑄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19至121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4/1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
不詳
32
汪新祐
安達
①110/3/16
網路轉帳
10000
帳戶⑬
①汪新祐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23至124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0/3/16
網路轉帳
22700
帳戶⑬
33
安達
①110/3/15
網路轉帳
20000
帳戶⑬
①劉秉恩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25至127頁)
②超商繳費單據、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4219偵卷㈤第312至314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0/3/16
網路轉帳
20000
帳戶⑬
③110/3/17
超商代碼繳費
7000
GMPZ0000000000
34
安達
①110/3/22
網路轉帳
50000
帳戶⑭
①劉珏秀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29至132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②110/3/23
網路轉帳
60000
帳戶⑭
③110/3/23
網路轉帳
5000
帳戶⑮
④110/3/23
網路轉帳
95000
帳戶⑮
⑤110/3/24
網路轉帳
100000
帳戶⑮
⑥110/3/24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⑮
⑦110/3/24
網路轉帳
50000
帳戶⑮
⑧110/3/24
網路轉帳
20000
帳戶⑮
⑨110/3/24
網路轉帳
50000
帳戶⑮
⑩110/3/24
網路轉帳
50000
帳戶⑮
35
安達
①110/2/22
網路轉帳
2000
帳戶①-6
①馮榆蓁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至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超商繳費單據、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331至337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②110/3/1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⑯
③110/3/1
網路轉帳
10000
帳戶⑯
④110/3/2
網路轉帳
10000
帳戶⑰
⑤110/3/2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⑥110/3/2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⑦110/3/3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⑧110/3/3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⑨110/3/3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
GMPZ0000000000
36
陳莉
畬
安達
①110/2/9
超商代碼繳費
2000
00000000000000
① 陳莉畬 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39至143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110/2/20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③110/2/20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④110/2/20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
GMPZ0000000000
⑤110/2/23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⑥110/2/23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⑦110/2/23
超商代碼繳費
15000
GMPZ0000000000
⑧110/2/23
超商代碼繳費
15000(未繳費)
GMPZ0000000000
⑨110/2/26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
GMPZ0000000000
⑩110/2/26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⑪110/2/26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⑫110/3/2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⑬110/3/2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
GMPZ0000000000
⑭110/3/2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⑮110/3/2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⑯110/3/5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⑰110/3/5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
GMPZ0000000000
⑱110/3/2
ATM轉帳
30000
帳戶⑰
⑲110/3/6
ATM轉帳
20000
帳戶⑱
⑳110/3/6
ATM轉帳
30000
帳戶⑱
37
張捷甯
安達
①110/3/14
超商代碼繳費
1000
0000000P230082
①張捷甯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45至150頁)
②超商繳費單據(24219偵卷㈤第352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3/14
網路轉帳
20000
帳戶⑲
③110/3/15
網路轉帳
30110
帳戶⑬
④110/3/16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⑬
⑤110/3/16
網路轉帳
36220
帳戶⑬
38
許孟涵
安達
①110/3/15
超商代碼繳費
5000
不詳
①許孟涵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51至155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3/13
網路轉帳
5000
帳戶①-7
③110/3/14
網路轉帳
29200
帳戶⑳
④110/3/15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⑬
⑤110/3/16
網路轉帳
29000
帳戶⑬
39
安達
110/3/9
網路轉帳
2000
帳戶①-8
①謝玲鮮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57至158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0
李俊育
安達
①110/2/20
網路轉帳
40000
帳戶㉑
①李俊育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59至162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369至377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2/18
超商代碼繳費
30000
不詳
③110/2/18
超商代碼繳費
60000
不詳
④110/2/19
超商代碼繳費
62402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⑤110/2/24
超商代碼繳費
50000
不詳
41
安達
①110/2/1
網路轉帳
50000
帳戶㉒
①李子迎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63至164頁)
②網路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395至398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0/2/2
網路轉帳
20000
帳戶㉒
③110/2/2
網路轉帳
10000
帳戶㉒
42
郭俊佑
安達
①110/2/10
網路轉帳
30000(未繳費)
帳戶①-9
①郭俊佑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65至168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2/10
②
網路轉帳
30210
帳戶㉔
43
安達
①110/2/5
網路轉帳
50000
帳戶㉒
①張心羽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69至170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②110/2/6
網路轉帳
50000
帳戶㉓
③110/2/6
網路轉帳
50000
帳戶㉓
④110/2/7
網路轉帳
50000
帳戶㉒
⑤110/2/7
網路轉帳
20000
帳戶㉒
44
項月桂
富拓
①110/5/21
網路轉帳
10000
帳戶㉕
①項月桂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71至174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0/5/25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未繳費)
GMPZ0000000000
③110/5/25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
GMPZ0000000000
④110/5/29
超商代碼繳費
13156
GMPZ0000000000
⑤110/5/29
超商代碼繳費
13156
GMPZ0000000000
⑥110/5/29
網路轉帳
5000(未繳費)
帳戶①-10
45
游姿妤
富拓
①110/5/16
ATM轉帳
9000
帳戶①-11
①游姿妤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75至176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0/5/17
超商代碼繳費
8041
GMPZ0000000000
③110/5/19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未繳費)
GMPZ0000000000
46
富拓
①110/5/6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①何天慈警詢陳述(24219
偵卷㈣第177至182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②110/5/6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㉗
③110/5/11
網路轉帳
20000
帳戶㉘
④110/5/17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⑤110/5/17
網路轉帳
10000
帳戶㉙
⑥110/6/8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⑦110/6/8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㉚
⑧110/7/10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㉛
⑨110/7/10
超商代碼繳費
5000
GMPZ0000000000
47
徐鈴閔
富拓
①110/6/10
超商代碼繳費
2000
不詳
①徐鈴閔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83至185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409至412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鄭宇軒無罪。
②110/6/10
網路轉帳
20000
帳戶㉜
③110/6/10
ATM轉帳
30000
帳戶㉜
48
富拓
①110/6/14
網路轉帳
10000
帳戶㉝
①洪伊欣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87至188頁)
②洪伊欣之存摺內頁(24219偵卷㈤第423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0/6/14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㉝
③110/6/14
網路轉帳
40000
帳戶㉞
49
幣托
①110/6/12
超商代碼繳費
3000
0000000P00000000
①陳京妤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89至191頁)
②超商繳費單據、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434至441118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張宸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6/14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
0000000P00000000
50
富拓
①110/6/12
ATM轉帳
2000
帳戶①-12
①莊宜靜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93至195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6/12
ATM轉帳
20000
帳戶㉟
③110/6/14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㉝
51
富拓
①110/5/23
網路轉帳
4000
帳戶①-13
①陳慧君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197至199頁)
②網路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463至467、470至490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0/5/23
網路轉帳
20500
帳戶㉖
③110/5/25
網路轉帳
20423
帳戶㊱
④110/5/27
網路轉帳
20000
帳戶㊲
⑤110/5/27
網路轉帳
15100
帳戶㊲
52
富拓
①110/5/27
網路轉帳
1000
帳戶①-14
①林雪兒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01至203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0/5/27
超商代碼繳費
10296
GMPZ0000000000
53
富拓
①110/5/24
網路轉帳
2000
帳戶①-15
①田珮伶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05至208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0/5/25
網路轉帳
50000
帳戶㊱
54
翁瑋晨
富拓
①110/5/10
超商代碼繳費
5000
不詳
①翁瑋晨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09至210頁)
②超商繳費單據、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504、506至513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②110/5/11
超商代碼繳費
16666
0000000P00000000
③110/5/11
超商代碼繳費
27778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
④110/5/13
網路轉帳
35000
帳戶㊳
⑤110/5/13
超商代碼繳費
11838
GMPZ0000000000
⑥110/5/15
網路轉帳
48369
帳戶㊴
55
陳思為
富拓
110/5/18
網路轉帳
1000(已圈存)
帳戶①-16
①陳思為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11至214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6
富拓
①110/5/11
網路轉帳
3000
帳戶①-17
①劉珈鈴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15至217頁)
②對話及轉帳紀錄(24219偵卷㈤第524至528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0/5/12
網路轉帳
50000
帳戶㊳
57
富拓
①110/5/14
網路轉帳
50000
帳戶㊵
①邱湘芸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至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②110/5/15
網路轉帳
50000
帳戶㊴
③110/5/15
網路轉帳
20000
帳戶㊴
④110/5/16
網路轉帳
40000
帳戶㊴
58
富拓
①110/5/12
網路轉帳
2000
帳戶①-18
①林冠芊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23至226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0/5/12
網路轉帳
40000
帳戶㊶
59
富拓
110/5/13
網路轉帳
1000
帳戶①-19
①林湘芸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27至231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0
富拓
①110/4/27
網路轉帳
12974
帳戶㊷
①徐敏瑄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33至237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0/4/28
超商代碼繳費
8649
0000000P00000000
③110/4/29
超商代碼繳費
7980
GMPZ0000000000
④110/5/5
超商代碼繳費
7154
GMPZ0000000000
61
幣托
①110/6/29
超商代碼繳費
7500
GMPZ0000000000
①劉唯慈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39至240頁)
②超商繳費單據、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537至538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張宸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7/17
網路轉帳
12500
帳戶㊸
62
幣托
①110/6/27
網路轉帳
5000
帳戶①-20
①陳宜君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41至243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張宸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6/28
網路轉帳
23000
帳戶㊹
③110/6/28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㊺
63
幣托
①110/6/24
網路轉帳
5000
帳戶①-21
① 王育綺 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45至247頁)
②轉帳紀錄(24219偵卷㈤第548至551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張宸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6/24
網路轉帳
25286
帳戶㊻
③110/6/24
網路轉帳
20000
帳戶㊼
④110/6/25
網路轉帳
30572
帳戶㊼
64
江驊欣( 林昀希 )
幣托
①110/6/28
網路轉帳
2000
帳戶①-22
①江驊欣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49至251頁)
②對話及轉帳紀錄(24219偵卷㈤第555至593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②張宸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7/6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㊾
③110/7/9
網路轉帳
50000
帳戶㊿
④110/7/11
網路轉帳
50000
帳戶
65
幣托
①110/6/22
網路轉帳
1000
帳戶①-23
①李雅琛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53至254頁)
②超商繳費單據、李雅琛之帳戶交易明細(24219偵卷㈤第607至609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張宸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6/23
網路轉帳
8661
帳戶
③110/6/26
網路轉帳
43175
帳戶
④110/6/29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
⑤110/6/29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
⑥110/6/27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㊹
⑦110/6/27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㊹
⑧110/6/27
網路轉帳
20000
帳戶㊹
⑨110/6/28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
⑩110/6/28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
⑪110/6/28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
⑫110/6/28
網路轉帳
20000
帳戶
⑬110/6/24
超商代碼繳費
14435
GMPZ0000000000
66
幣托
①110/5/25
網路轉帳
31959
帳戶
①黃椘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55至256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②張宸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6/10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㉜
③110/6/26
網路轉帳
10000
帳戶
④110/6/26
網路轉帳
50000
帳戶
67
幣托
①110/6/21
網路轉帳
10000
帳戶
①宋馨庭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57至260頁)
②超商繳費代碼、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9423偵卷第7487至89、90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張宸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6/21
網路轉帳
13770
帳戶
③110/6/23
網路轉帳
27540
帳戶㊽
④110/6/28
超商代碼繳費
18700
GMPZ0000000000
68
王俞翔
幣托
①110/6/25
超商代碼繳費
1000
GMPZ0000000000
①王俞翔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61至263頁)
②對話紀錄(24219偵卷㈤第626至634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張宸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6/26
網路轉帳
8000
帳戶
69
幣托
①110/6/25
網路轉帳
1000
帳戶①-24
①黃郁涵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65至268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張宸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6/26
網路轉帳
8000
帳戶
③110/6/26
網路轉帳
12500
帳戶
70
幣托
①110/6/24
網路轉帳
10000
帳戶
①陳藝安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69至272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張宸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6/24
網路轉帳
32000
帳戶㊻
③110/6/25
網路轉帳
42671
帳戶
71
陳淩崴
幣托
①110/6/18
超商代碼繳費
1000
不詳
①陳淩崴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73至275頁)
②超商代碼繳費紀錄、對話紀錄(9423偵卷第55、104至124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張宸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6/18
超商代碼繳費
5000
GMPZ0000000000
③110/6/18
超商代碼繳費
12042
不詳
④110/6/21
超商代碼繳費
15537
GMPZ0000000000
⑤110/6/21
超商代碼繳費
6000(未繳費)
GMPZ0000000000
⑥110/6/21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
⑦110/6/21
超商代碼繳費
10000
不詳
72
幣托
①110/5/29
網路轉帳
25327
帳戶
①方智弘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77至279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②張宸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②110/6/1
網路轉帳
30000
帳戶
③110/6/1
網路轉帳
18654
帳戶
④110/6/4
網路轉帳
5000
帳戶
⑤110/6/9
網路轉帳
14000
帳戶
⑥110/6/9
網路轉帳
22000
帳戶
⑦110/6/17
網路轉帳
40000
帳戶
⑧110/5/27
超商代碼繳費
5000
0000000P00000000
⑨110/5/28
超商代碼繳費
12499
0000000P00000000
73
幣托
110/6/19
超商代碼繳費
20000
GMPZ0000000000
①黃銘洋警詢陳述(24219偵卷㈣第281至283頁)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張仁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高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張宸瑋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4
博弈平台
110/2/18至110/10/21
超商代碼繳費
87筆共161萬6302
均為萬事達公司交易序號
①王贊發警詢、偵查陳述(1297他卷第37至38頁、1313他卷第118至119)
②超商繳費單據、對話紀錄(1313他卷第4至32、33至113頁)、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交易明細(7615他卷第93至95頁)
①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①鄭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備註:
⒈編號74部分,付款日期、金額、序號詳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9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⒉編號67、71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767號就鄭宇軒部分移送併辦。
附表二:
金融機構
帳號
戶名
代號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卷頁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
萬事達公司依與華威企業社金流服務合約生成虛擬帳號
帳戶①-1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2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3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4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5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6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7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8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9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10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11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12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13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14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15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16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17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18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19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20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21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22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23
00000000000000
帳戶①-24
0000000000000
帳戶②
21923偵卷第291至294頁
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00000000000
帳戶③
21923偵卷第227至242頁、24219偵卷㈢第263至265頁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帳戶④
21923偵卷第295至299頁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⑤
24219偵卷㈢第247頁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⑥
24219偵卷㈢第239頁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⑦
24219偵卷㈢第169頁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
帳戶⑧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帳戶⑨
24219偵卷㈢第213頁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⑩
24219偵卷㈢第275頁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李俊毅
帳戶⑪
24219偵卷㈢第221至222頁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
帳戶⑫
24219偵卷㈢第293頁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⑬
24219偵卷㈢第235至236頁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帳戶⑭
24219偵卷㈢第287頁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⑮
24219偵卷㈢第173至185頁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⑯
24219偵卷㈢第243頁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帳戶⑰
24219偵卷㈢第229頁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⑱
24219偵卷㈢第237頁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⑲
24219偵卷㈢第171頁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⑳
24219偵卷㈢第279頁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帳戶㉑
24219偵卷㈢第285頁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游鎧茗
帳戶㉒
原審卷㈠第401至402頁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帳戶㉓
24219偵卷㈢第2261頁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㉔
原審卷㈠第463頁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㉕
24219偵卷㈢第167頁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帳戶㉖
24219偵卷㈢第255頁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㉗
24219偵卷㈢第197頁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帳戶㉘
24219偵卷㈢第259頁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帳戶㉙
24219偵卷㈢第213頁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㉚
24219偵卷㈢第199頁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㉛
24219偵卷㈢第191頁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帳戶㉜
24219偵卷㈢第213頁
陽信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㉝
24219偵卷㈢第289至290頁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
帳戶㉞
24219偵卷㈢第219頁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帳戶㉟
24219偵卷㈢第253至254頁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
帳戶㊱
24219偵卷㈢第231頁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帳戶㊲
24219偵卷㈢第213頁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
帳戶㊳
24219偵卷㈢第269至270頁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㊴
24219偵卷㈢第201至205頁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㊵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帳戶㊶
24219偵卷㈢第223頁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
帳戶㊷
24219偵卷㈢第207頁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
帳戶㊸
24219偵卷㈢第291頁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
帳戶㊹
24219偵卷㈢第215至216頁
000000000000
帳戶㊺
24219偵卷㈢第165頁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㊻
24219偵卷㈢第187至189頁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㊼
24219偵卷㈢第248至250頁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帳戶㊽
24219偵卷㈢第211頁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㊾
24219偵卷㈢第245頁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帳戶㊿
24219偵卷㈢第257頁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
24219偵卷㈢第281頁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
24219偵卷㈢第241頁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
24219偵卷㈢第297頁
台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
帳戶
24219偵卷㈢第217至218頁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
帳戶
24219偵卷㈢第271頁
000000000000
帳戶
24219偵卷㈢第193至195頁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帳戶
24219偵卷㈢第227頁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
24219偵卷㈢第242頁
王道銀行
00000000000000
帳戶
24219偵卷㈢第209頁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帳戶
24219偵卷㈢第225頁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帳戶
24219偵卷㈢第277頁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
帳戶
24219偵卷㈢第295頁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帳戶
原審卷㈠第405至407頁
中國信託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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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
台新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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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
台新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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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