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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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9號
聲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代理人 江冠閔
相對人福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租賃合約書爭議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租賃合約書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觀卷附租賃合約書壹、基本條款第4條之約定即明。準此,爰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