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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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許炎永
被   告  吳秀蓮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竹北簡字第50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職業軍人,原告於休假時即於民國10
7年4月9日遭被告甲○○因停車問題按門鈴騷擾且接續辱
罵「蝦米小 阿你 」「破少年」「幹你娘」等詞,足以貶損原
告之社會價值、軍職形象及榮譽,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
幣(下同)20萬元等語。並於本院聲明:(一)被告應給付
原告20萬元,及自107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沒有能力賺錢,請求依法判決等語。並於本院
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甲○○與原告
乙○○毗鄰居住在新竹縣○○鄉○○村00○0號及56之3號
,其等間因門前停車問題,常生爭執,詎被告於107年4月
9日晚上8時10分許,在其上址門外,因不滿原告令其移車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接續對原告辱罵:「蝦米小
阿你」、「破少年」及「幹你娘」等詞,足以貶損被告之社
會評價事實,業據本院107年度竹北簡字第509號刑事簡易
判決認定在案。因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上述
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據。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公然侮辱行
為,致原告之社會評價因此受有貶損,應堪認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對原告
公然侮辱行為,致原告之社會評價因此受有貶損,已如前述
,揆諸上開說明,應認被告之行為已侵害原告名譽權,且具
有因果關係。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
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五、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
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本院審酌被告之侵害原告名譽行
為態樣,及原告高職畢業、職業為軍人、名下有4筆不動產
,被告則未就學、無工作、名下無財產等情,業經兩造陳述
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在卷可考,暨參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原
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屬無據。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係屬無確定期限債務
,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
7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
及自107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
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併此敘明。惟原
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末按本件因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依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是本院於裁判時即無確定訴
訟費用金額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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