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936號債權人 李和昌 上列債權人李和昌因與債務人 林耀銘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同法第400條第1項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耀銘、 林振龍 發給支付命令,經查本件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8891號發給債權憑證,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自無庸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是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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