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4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品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品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蘇品豪前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3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4月,各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3月、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嗣受刑人所受上開緩刑之宣告,因緩刑前故意犯他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
0年度撤緩字第115號裁定撤銷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前雖經本院確定裁判宣告不同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應擇最有利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民國95年5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2號研討意見參照),是應依最有利受刑人之標準即1,000元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綜上,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侵占│偽造文書│詐欺││││││├──────┼────────┼────────┼────────┤│││有期徒刑5月,減│有期徒刑6月,減││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為有期徒刑2月15│為有期徒刑3月││││日││├──────┼────────┼────────┼────────┤│犯罪日期│96年8年23日、96│95年10月17日、95│95年11月6日│││年10月23日或25日│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99年度偵│士林地檢99年度偵│士林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及案│字緝第883號│緝字第846號│緝字第846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99│100年度訴字第99││││36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04.29│100.06.30│100.06.30│││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99│100年度訴字第99││判決││364號│號│號││├──┼────────┼────────┼────────┤││判決││││││確定│100.06.09│100.08.04│100.08.04│││日期││││├───┴──┼────────┼────────┴────────┤│備註││編號2-4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已執畢)。│││││└──────┴────────┴─────────────────┘┌──────┬────────┬────────┬────────┐│編號│4│││├──────┼────────┼────────┼────────┤││││││罪名│詐欺││││││││├──────┼────────┼────────┼────────┤││有期徒刑4月,減││││宣告刑│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19日、99│││││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及案│緝字第846號││││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9││││││號││││├──┼────────┼────────┼────────┤│事實審│判決│100.06.30│││││日期││││├───┼──┼────────┼────────┼────────┤││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9││││判決││號││││├──┼────────┼────────┼────────┤││判決││││││確定│100.08.04│││││日期││││├───┴──┼────────┼────────┼────────┤│備註│編號2-4所示案件│││││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