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鼎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東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宏 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