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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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4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6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力仁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2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俊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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