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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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75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告 康昭明
郭進丁 楊倬 昱吳陳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0,6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