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49號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訴訟代理人檢察事務官謝曉雯
檢察事務官陳姿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文雄間因請求返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9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