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一德
被 上訴人
被 告 張真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
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