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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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常宏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皇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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