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11,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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