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31號
原   告  賴美鳳
被   告  葉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所檢送之開戶資料及被
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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