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雨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楊雨綺(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晉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上訴人其本訴、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5萬元、25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3,975元
,合計共5,47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5,4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