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51號
原   告  姚人祥
       陳秋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
被   告  林亞蕙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二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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