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桃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王 昱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2月6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0600026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昱誠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槍(空氣槍)壹把、彈匣壹組及鋼珠彈拾陸
顆,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12月13日晚間10時30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空氣槍1把、彈匣1組、供射擊使用之鋼珠彈16顆

(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
告表1紙暨所附照片4幀。
(四)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份。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所
攜帶之空氣槍1把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測試結果,認其動力
模式為小型二氧化碳高壓鋼瓶內之氣體,槍枝情形為可發射
彈丸,測試時以直徑約6mm之金屬彈丸射擊監測板(鋁板)
,測試結果未貫穿(單位面積動能未超過16焦耳/平方公分
)等情,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
動能初篩報告表在卷可稽,堪認上開空氣槍並無殺傷力,惟
被移送人攜帶上開空氣槍,其外觀與真槍無異,難辨其真偽
,且試射結果雖未穿透鋼板,但亦已使鋼板凹陷,併參酌本
件查獲當時之地點、時間,顯非可攜帶或正當使用扣案空氣
槍之特定室內靶場或戶外練習場,亦非該等場所之營業時間
,堪認被移送人攜帶上開空氣槍之舉已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
及身體法益受到威脅,業已致生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之
虞,自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之違序行為,應
予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
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末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供違反本法行為
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
合比例原則」。查本案之空氣槍1把、供該空氣槍射擊使用
之彈匣1組及鋼珠彈16顆,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其違反該
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供承無訛,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附此敘
明。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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