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94號
原   告  蔡英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廷旭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
應繳納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