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小字第20號
上訴人即被告 李秋娥
訴訟代理人 莊國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喜樓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