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22號
原 告 陳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秋陽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9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