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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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75號聲請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股票112年度除字第2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