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小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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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34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洪志亮
被   告  李游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9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7.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4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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