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一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宋嬅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