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00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王志堯

被告 黃仕宏

黃盈蒞

林瑞香

黃竹健

黃元甲

黃雅彙

黃泓鈞

黃筵鈴

劉姿妤

黃韋澄

黃子庭

黃秀鑾

黃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因被告黃仕宏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遷徙戶籍地,致未能對其合法送達庭期通知,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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