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508號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秀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20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