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焜榮 代理人 黃郁叡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1)×43×10=4,3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證明。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與所陳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之子「陳○○」之民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自民國105年2月14日起至107年2月13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即107年1月至同年3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聲請人應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核發榮展節能開發有限公司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並陳報以聲請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社、老○○美食坊自何時結束營業?
六、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謄本正本。
十、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十一、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膳食費每月8,0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㈡交通費每月1,000元:應說明使用何種交通方式,其費用如
何計算,並檢附相關單據,如聲請人以機車為交通工具,亦應提供聲請人之行車執照影本。
㈢租金每月10,000元:應提供繳付租金之證明及最新且完整之
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說明現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人關係為何?每月租金、水電瓦斯費是否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分擔比例為何?如無共同分擔,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住家水費、電費、市○○○路費、行動電話費每月各228元
、857元、770元、1,606元:就其費用應提出更生聲請前2年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並說明高額行動電話費必要性。㈤健保費每月1,632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㈥報費每月300元、冷氣維修費2年5,500元:其支出有何必要性並檢附相關單據。
十二、就聲請人之子「陳○○」扶養費支出每月7,000元,除應提出上列「陳○○」相關資料外,仍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即106年10月至107年3月)每月支出各7,0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應陳報「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最近半年之支出金額)?及應說明聲請人之母親目前與何人同住?
十三、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應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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