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2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林 煒倫 債務人 林美華 債務人 林育樟 即林 明添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育樺林明 添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紜詠林明添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美華、 林煒倫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零玖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林育樟即林明添之繼承人、林育樺即林明添之繼承人、林紜詠即林明添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明添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煒倫、林美華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林煒倫、林美華、林育樟即林明添之繼承人、林育樺即林明添之繼承人、林紜詠即林明添之繼承人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明添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煒倫、林美華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煒倫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案外人林明添與債務人林美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煒倫自106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109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林美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而其中本金新臺幣9124元整係於被繼承人林明添100年1月19日死亡前借貸予林煒倫,故此部分借款主債務於連帶保證人林明添之生前已發生,僅係於被繼承人林明添死亡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檢附家事法庭函(雲院忠家悅決106家聲字第88號)債務人林育樟、林育樺、林紜詠即林明添之繼承人於林明添死亡後既未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當然繼承本件保證債務,爰此債務人林育樟、林育樺、林紜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明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本金新臺幣9124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2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美華、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310939│煒倫│0月24日起│││││元│││││├──┼───┼─────┼──────┼──────┼───────┤│002│新臺幣│林育樟即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9124元│明添之繼承│0月24日起││││││人、林育樺│││││││即林明添之│││││││繼承人、林│││││││紜詠即林明│││││││添之繼承人││││└──┴───┴─────┴──────┴──────┴───────┘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美華、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0939│煒倫│1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育樟即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124元│明添之繼承│1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人、林育樺│││百分之十,逾期││││即林明添之│││超過六個月部分││││繼承人、林│││依上開利率百分││││紜詠即林明│││之二十計算││││添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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