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648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徐年金 債務人ARABIANSTONECO.FORMARBLE&GRANITEINDUS
.LTD.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永興 債務人 李璇姿 債務人黃上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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