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308號
原 告 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訴訟代理人 蕭明菖
被 告 邢書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清償協議書第6條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