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右二人選任辯護人王素玲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公然侮辱人,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公然侮辱人,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丁○○○、甲○○二人為母子,丁○○○之夫即甲○○之父乙○○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巷○號經營臻億工業有限公司,戊○○係該公司離職員工,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五分許,返回上址該公司欲領取九十二年九月份離職前之薪資,詎丁○○○表示當日係國慶日,僅發放在職員工薪資,離職員工薪資需待同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一始能領取,戊○○無法接受,而戊○○復將煙蒂丟入丁○○○辦公桌上之茶杯內以熄滅香煙,二人遂起爭執口角,甲○○、丁○○○二人,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在該公司內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辦公室內,以「幹你娘」之貶抑他人字句,辱罵戊○○一次。丁○○○另以「幹你娘」一詞,辱罵戊○○五次,共接續以「幹你娘」一詞辱罵戊○○六次。甲○○並基於普通傷害之故意,徒手推戊○○,造成戊○○受有左側頸部瘀傷(四x二公分)之傷害。
二、案經戊○○訴由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公然侮辱等犯行,另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被告甲○○辯稱:證人即告訴人戊○○未徵詢就將煙蒂丟入杯子內,證人戊○○手上拿著一瓶啤酒及一根香煙,表示為何當時不能領薪資,雙方愈講愈激烈,雙方就互相對罵,而證人戊○○越說越靠近被告丁○○○,其惟恐會有不好的舉動,就推證人戊○○一把,證人乙○○剛好擋住證人戊○○,所以沒有跌倒,其亦無出言辱罵證人戊○○「幹你娘」云云。另被告丁○○○辯稱:九十二年十月十日是國慶假日,其有請會計通知離職員工補離職書,並請離職員工在十月十三日前來領薪水,其是轉述,但離職員工不能理解,發出很大聲音,其並未以「三字經」罵人,證人戊○○是因發放薪資的問題不高興,之後就發生衝突,開始與其對罵,渠等二人是相互辱罵,但其不會罵人「幹你娘」,待證人戊○○領完薪水後就離開云云。被告二人之選任辯護人則辯護稱以當天辦公室有開空調,門係關上,一般員工不得進入,且被告丁○○○是女性,不會罵「三字經」,被告甲○○是因恐證人戊○○傷害其母丁○○○,才拉開證人戊○○,至於事後提出欲和解、聲請調解,是想息事寧人,且經檢察官及法官之勸諭云云。經查:被告丁○○○及被告甲○○在證人即告訴人戊○○前往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巷○號經營臻億工業有限公司領取薪資時,因被告丁○○○與證人戊○○發生爭執,嗣被告丁○○○、甲○○均有出言辱罵證人戊○○「幹你娘」等語,另被告甲○○確有傷害證人戊○○之事實,業據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指證明確,而證人戊○○受有左側頸部瘀傷四x二公分之事實,此有賢德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參。被告丁○○○、甲○○雖均否認有辱罵證人戊○○,及被告甲○○亦否認有毆打證人戊○○等情事,然被告丁○○○於警詢時自承證人戊○○是因發放薪資的問題不高興,之後就發生衝突,開始與其對罵,渠等二人是相互辱罵等語,另被告甲○○於警詢時辯稱:證人即告訴人戊○○未徵詢就將煙蒂丟入杯子內,證人戊○○手上拿著一瓶啤酒及一根香煙,表示為何當時不能領薪資,雙方愈講愈激烈,雙方就互相對罵等語,核與證人即戊○○指證稱因前往臻億工業有限公司領取薪資發生爭執一節相符,足徵當時被告二人與證人戊○○確有有爭執口角之情事。然被告甲○○於警詢時自承其有推證人戊○○一把等語,而被告丁○○○偵查中陳稱爭執當中其子(即被告甲○○)有稍微將證人戊○○拉開云云,證人即被告丁○○○之夫、甲○○之父乙○○於審理中證稱:被告甲○○有稍微推證人戊○○一下,是推肩膀云云,另證人即被告甲○○之伯父丙○○於審理中證稱:被告甲○○一直說不要吵,只有證人戊○○靠近被告丁○○○時,才推證人戊○○,證人戊○○沒撞到什麼,只有撞到 伊云云 ,渠等雖均稱被告甲○○並未傷害證人戊○○,或稱「推一把」、「稍微一下」、「拉開」證人戊○○云云,然被告甲○○確有於其母即被告丁○○○與證人戊○○爭吵之際,動手與證人戊○○有所肢體接觸之事實。證人即被告丁○○○之夫、甲○○之父乙○○於審理中雖證稱當時其在場係證人戊○○罵被告丁○○○是「敗家女」,且煙蒂丟入杯子內,渠等爭執煙蒂、薪水及罵「三字經」的問題,爭執是講理,聲音越來越大,但被告丁○○○說什麼其忘了,被告丁○○○沒有罵人,只是說話較大聲,被告甲○○亦未罵人,只有說不要一直吵云云。另證人即被告甲○○之伯父丙○○於審理中證稱係證人戊○○拿香煙進辦公室要領薪水,被告丁○○○要她熄掉,因此發生爭執,但被告二人並未以「三字經」辱罵證人戊○○,而被告甲○○有制止爭執,因證人戊○○罵被告丁○○○是「敗家娘」,因此起爭執,惟被告二人均未以「三字經」罵證人戊○○,爭吵原因只是證人戊○○將煙蒂丟在杯子內,且罵被告丁○○○「敗家娘」云云。然證人乙○○就證人戊○○如何辱罵被告丁○○○一節述甚詳,惟就被告丁○○○如何與證人戊○○如何爭執一節徒以「講理」一語帶過,就被告丁○○○爭執時如何回應陳述均推稱忘記云云,其在場親身經歷之事,就證人戊○○之言語記憶甚詳,另就被告丁○○○之言語竟推稱已忘記,已非無疑,況證人乙○○係臻億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二人分係證人乙○○之妻、子,當日爭執更係因證人戊○○領取臻億工業有限公司薪資未果等事由引起,其證詞難免偏頗。另證人丙○○係被告甲○○之伯父,與被告二人誼屬至親,且就當日因證人戊○○係因領取薪資未果致生爭議一事略而未提,堅稱當日僅因證人戊○○將煙蒂丟入杯子內及辱罵被告丁○○○「敗家娘」而生爭議,顯與事實不符,證人乙○○、丙○○二人證述被告二人並無辱罵及被告甲○○並未傷害證人戊○○一節,尚無可採。而被告丁○○○、甲○○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巷○號經營臻億工業有限公司二辦公室現場以「幹你娘」辱罵證人戊○○一節,證人丙○○於審理中雖證稱辦公室是封閉,因當時有開冷氣,其應該有關門云云,另證人戊○○雖證稱其並不知辦公室是否其他人平時得以出入一節,然證稱其都是在樓下工作,應徵時到樓上,另在等同事下班時,會在辦公室等候;而當天有其他員工上班,辦公室外還有一位在職員工及課長,當天因有很多離職員工去領薪水,後來離職員工與組長一言不合吵起來,被告丁○○○是一一將離職員工叫到樓上,其最後一個,被告丁○○○說薪水一天只能算五百元,而且假日不算,和應徵時約定的不同,其表示如此即不願意領,被告甲○○表示其不要囉嗦,證人乙○○也在場,之後證人即廠長丙○○也跑上來,在場共有五人,大門是打開的等語,是以該辦公室應係員工得以進入,且在場爭執時共有五人在辦公室內,復參諸證人丙○○亦證稱當時員工尚有二、三人留在工廠;當天工廠沒有休息,照常上班等情,是以被告丁○○○、甲○○在工廠辦公室內辱罵證人戊○○等情,係在該工廠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下至明。綜上,被告甲○○、丁○○○二人所為公然侮辱證人戊○○及被告甲○○傷害證人戊○○之事實至為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另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二人就公然侮辱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丁○○○二人共同辱罵證人戊○○六次,係係利用同一機會,於時間、地點均密接之情形,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本於單一辱罵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甲○○、丁○○○二人因在證人戊○○前來領取薪資之際發生爭執一時情緒衝動,而出言侮辱,另被告甲○○在其母即被告丁○○○與證人戊○○爭吵之際出手推證人戊○○致 劉女 受傷,渠等行為之動機、目的、方法,暨證人戊○○所受之損害,及被告甲○○、丁○○○二人均否認犯行、未能坦白認過等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所犯傷害罪所處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及易之折算標準,及被告二人所犯公然侮辱罪所處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劉逸成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