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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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 安國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韋樺┌────────────────────────────────────────────────┐│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築鋒開│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08年4月30日│500,000元│ET0000000│安國強││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瀚昇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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