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詹雁婷 相對人 恒葳 發展資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菡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王萭瑀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王菡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
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字第3號判例要旨及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判決要旨可供參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當事人書狀之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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