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18號聲請人 薛德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業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受監護宣告人 薛淳蔚 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證明資料。
理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又按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條第1099條、第1099條之1分別定有規定。末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亦有規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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