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旺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秀菊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
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捌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