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相 對 人 張瑞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瑞龍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
下同)189,0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
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
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