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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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477號
抗 告 人 御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芳
相 對 人  久仲泰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
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合意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提出合約書影本1件為證。
二、經核兩造既於101年6月21日簽訂合約書,其中記載:「合意
台北(顯係台灣之誤載)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仲裁法院」
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更正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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