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9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友力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1日起訴請求被告張友力返還借款,惟
查,被告張友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
於92年10月2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