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美君 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
,357元,應繳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
尚應補繳5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